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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勞基法修法,目前政府的做法是在勞資中間畫一條線,這條線包含了最低工資與工時的規則,

但是不論勞基法怎麼訂,每個行業的淡旺季不同,每個人的自我期許與經濟狀況也不同,

實際上就不太可能找到適用所有產業與所有人的勞基法!

另一方面,以訂規則的方式修勞基法通常會引發兩種惡果,

一是當修法偏袒任何一方時,會引起另外一方對政府的反彈,通常政府得當夾心餅乾受到兩面壓力

二是當修法關係到利益分配時,容易引起勞資對立,

所以勞基法該怎麼修呢?

修勞基法應該只要做兩件事:公開實際雇傭資訊,以及仲裁

公開實際雇傭資訊是指讓勞資雙方知道同業的待遇,實際工時等資訊

並且將這些資訊寫到僱傭契約書中,(最好雇傭契約的內容可以由前員工補充說明)

另一方面,政府只要針對違約事項進行仲裁即可

 

例如相同的職缺,雇傭契約寫的是

A公司的薪資是5萬,實際工作10小時,平均在職時間1年

B公司的薪資是4萬5,實際工作8小時,平均在職時間3年

只要政府確保契約資訊充分與正確,勞工自然會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

如果A公司一直找不到人,也自然會提高工資、降低工時或改善工作環境

 

如此一來,就會形成勞方跟勞方競爭,資方跟資方競爭,

競爭的對象相同自然就不會形成對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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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i-Ren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