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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合約書
立合約書人
業主: (簡稱甲方)承包商: (簡稱乙方)
兹因乙方承包甲方室内装修工程,雙方同意訂定合約條款如下,以資互相遵守:
一、工程位置:本件工程座落於 。
二、工程圖說:乙方應按經甲方認可之設計圖說規格確實施工(圖說如附件)。
三、工程材料:本工程須按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中所註明之材料施工,甲方得隨時派人监工。
四、施工期限: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。
五、工程總價:新台幣 元整。(未税)
六、付款瓣法:
1民國 年 月 日給付新台幣 元。
2施工內容 ,給付新台幣 元。
3施工內容 ,給付新台幣 元。
4施工內容 ,給付新台幣 元,完工後验收。
5.上列1-4點付款期限如甲方故意延遲给付時,乙方對以後工程得停工·其停止時間不计入第四條之施工期限内。
6.乙方須提供不低於工程總價之財力證明作為工程擔保條件(如財產清冊並以公告現值計價),包含但不限於乙方公司、公司負責人、代表人、收款人等擔保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;
當乙方所提財力證明低於工程款,則尾款=工程總價-財力證明;例如工程總價500萬,乙方僅能提供400萬財力證明時,則甲方應付尾款為100萬=工程總價500萬-財力證明400萬。
7.本契约為條件交易,甲方應於工程完工,验收並付清最後一筆工程款後,才取得本工程之所有權,方可搬入啟用,如未依本契約書约定履行時,乙方得進行訴請法院強制執行。
8.付款方式以現款付或银行轉帳之。
七、乙方告知事项:
1.装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,且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、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。
八、工程驗收:工程驗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1.本工程完工時,乙方通知甲方验收,甲方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30日內會同乙方進行驗收·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間内會同驗收,經乙方再定相當期限催告,如仍未會同驗收者,推定完成驗收程序。
2.經验收發現瑕疵部分,乙方應於甲方書面通知或驗收紀錄所協商約定修缮·並依前款方式通知甲方再行驗收;如乙方未依協商約定修缮完成,經甲方催告,乙方仍未完成修缮者,甲方得另委託第三人修缮,所生費用得由未撥付款項支應。
3.前二款規定,不妨礙甲方就工作物之瑕疵,依民法向乙方主張承攬瑕疵擔保、不完全给付或其他責任。
4.無其他約定之工作物之瑕疵經驗收完成後逾一年者,甲方不得主張。
九、工程變更:
1.甲方認為本工程其中部分有變更之必要時,得通知乙方辦理,因工程變更而有數量之增减時,其變更工程費應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,仍以估價單内所列單價為準,如有新增項目,應由乙方另行開立估價單,由甲乙雙方共同議定後,事項增减及工程價款及付款方式經雙方議定後,用書面附入本契约内作為附件。
2.設計變更、工程變更致使局部或全部停工,其合理延展工程期限,由雙方協議之。
十、提前使用:甲方提前使用應依下列规定辨理:
1.甲方對於已完成之工程,如有提前使用之必要,應會同乙方验收完成後使用,且依前僚约定完成验收者,乙方得請领核部分工程全部费用。
2.甲方對於未完成之工程,得經乙方同意後使用。但因甲方使用致工程延宕,或造成工程瑕疵時,甲方應負其責。
3.工程未經验收完成,甲方逕行使用视同验收完成。
4.甲方對使用部分負保管之責。
十一、違約罰則:
1.契约簽立後甲方如不願意繼續施工或另行雇用他人施工,已付之打金,由乙方沒收。
2.乙方如未於期限内完成工程者,乙方應按日以工程總價千分之三之延遲建约金给付甲方,本罚款得由甲方於應付乙方之工程款中扣除,乙方不得異議,但因甲方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延遲者,不在此限。
3.承2,乙方如未於期限内完成工程者,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解約,除前述違約金外,乙方應退還甲方已付工程款始得終止本合約。
4.甲方未依约定付款時,經乙方書面定相當期問催告履行,仍不履行付款者,乙方得停止工程之進行,等甲方付款後再行復工,其停工之日数不計入工程期限,完工期限亦應順延。因而终止契約時,乙方得自已收之價款抵償已完成工作之報酬,差额得向甲方追償。
十二、通知更正:工程進行中甲方發現所用之材料或施工與本契約不符時,應即通知乙方協同查验之,甲方如怠為通知,則视同甲方同意變更,若查验屬實而乙方經甲方通知而不更正時,甲方得主張终止契約。
十三、工程意外:本工程進行中因乙方之過失,以致損害他人之身體或财產時,乙方應負償責任。但因不可抗力所致之損失者不在此限。
十四、工程配合:本工程由甲方供给之材料或他包之配合工程,如未能按期供應或未能按期施工,致使乙方之工程進度遲缓時,得依經達日數延長本工程施工期限。
十五、契約终止之事由:
(一)、甲方之终止契約:
1.乙方簽約後,無正當理由時未依第四條約定期限進場施工,超過約定期限7日以上者。
2.本契約工程未完成前,甲方得以書面终止契约,但應赔償乙方因契約终止而產生之損害。
(二)、乙方之终止契約:
1,甲方無正當理由遲未交付場地,致乙方無法進場施工。
2.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遲延给付乙方之工程费用,經乙方書面催告逾10日仍未给付者,乙方得以書面终止本契約。
十六、甲方负责事项:
1.乙方施工期間,有第三人就甲方之合法權源提出異議或阻礙進行者,應由甲方負青排除,否則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由甲方赔償。
2.本工程若由甲方供给材料而未能按期供應,或因他包配合工程而未能按期施工,致使乙方之工程進度遲延時,得依遲延日数延長本工程施工期限,其延長期限馀3日至乙方受有損害者,應由甲方赔償。
十七、乙方负责事项:
1.乙方依本契約書、所附圖說文件及估價單施工,其有違或其他第三人任何損害,乙方應負責赔償。
2,乙方得依專業分工原則,将本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承作,但不得將本工程轉包或全部分包予第三人施作。
3.乙方工程完成後應進行環境清案,並將施工期問内造成公共設施之损害予以修復。
4.乙方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,以避免發生捐及他人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或財產之事故;如遇有紧急事故,乙方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措施,並盡速通知甲方。
十入、開工10日内甲方應清理廢棄物,並可於指定區城内放置遗留物;乙方對遗留物應負保管責任,如因施工毁損應照新品價賠償。
十九、雙方應相互验證身分訊息,乙方應向甲方告知其中華民國刑事紀绿(良民證)所载內容如下,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良民證,如良民證所载內容與告知內容不符,甲方得终止合約並要求乙方負檐賠償責任。
二十、雙方對本契約書約定事項有所爭議時,同意委由 室內設計装修商業同業公會協調解决之,調解結果雙方應切實履行,調解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。
二十一、本契約之附件視為契約之一部分,應随同契約雙方分執之。
二十二、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,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二十三、本契約一式兩份,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。如有未盡事宜,除雙方另有約定外,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補充之。
業主(甲方)
身分證:
地址:
電話:
代表人: (簽章)
承包商(乙方)與連帶保證人
公司名稱:_________________(公司章)
統編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電話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代表人與連保人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(簽章)